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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06-02 15:23 点击数:2077 作者: 来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萧政办发〔2019〕1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 ,加大电子商务 “双招双引”和“扶优促强”力度,推进长三角电子商务示范区创建,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总额度为 3000万元的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 ,对在萧山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称区电商办 )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进行资助。

  二、细则

  (一)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给予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每年 20万元的运营资助。给予网上产业带的建设运营主体每年 200万元的运营推广资助 。鼓励在电子商务园区内建设 800平方米以上、具有招才(商)推介和交互式体验功能的电子商务展示中心,经区电商办认定,按设备与软件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1.对获得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 300万元;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 ,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 150万元;对获得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称号的 ,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资助 50万元。

  2.对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电子商务园区目录 ,实际入驻电商企业 10家(含)以上,且所属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 8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当年度 15万元的经费资助。以此为基数,每个园区所属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每增加 5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企业当年度经费资助增加 1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引进

  1.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对在萧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省级区域(含)以上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 ,核心运营机构、职能机构设在萧山区,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 ,可申请认定萧山区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萧山区总部企业,按萧委〔2017〕4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2.支持苗子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年实缴税收 50万元(含)—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 60%给予资助;对年实缴税收 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 70%给予资助;对年实缴税收 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 80%给予资助。该项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 500万元。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含服务收入)达到 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给予最高 30%的房租补贴,房租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 2元。实际房租单价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单价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0平方米。对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 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租用仓库从事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 1万元销售配 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 0.3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 2000平方米。

  3.鼓励电商行业创优评级。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商务部和省商务厅主办的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单位 ,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于建设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平台及供应链等项目的企业,项目软件投入超过 100万元或设备投入超过 500万元的,按其软件投入的 15%或设备投入的 6%给予资助;项目软件投入超过 200万元或设备投入超过 2000万元的,按其软件投入的 20%或设备投入的 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1.支持网上产业带开设萧山农产品特产馆,支持网上产业带在对口帮扶期间开设利川馆、从江馆等电商帮扶子站点,给予建设运营主体每年 50万元的资金资助。

  2.企业新建农产品线上销售平台,入驻企业 50家以上且平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培育、招引符合《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萧山创新发展的若干意 见》 (萧委〔2017〕8号)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经区电商办认定 ,按实际培训费用支出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附则

  (一)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总部项目)、重点企业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等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二)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 ,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对同一事项或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三)本意见自 2019年 3月 26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由区电商办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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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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