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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杭州市萧山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20-06-02 15:23 点击数:3638 作者: 来源:

  杭州市萧山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萧发改〔2018〕51号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加快构筑与体现世界名城风貌的现代化国际城区相适应的产业体系 ,推动萧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的地区总部和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及展示中心等功能机构;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当年在萧实缴税收达到 500万元以上(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

  (二)已在萧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当年在萧实缴税收(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农业企业达到 5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 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达到 2000万元。银行、保险、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非上市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1.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60%资助。

  2.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以其 2016年对区财政贡献逐年递增 10%为基数,当年超基数 0-10%部分按 50%、10-20%部分按 55%、20%以上部分按 60%分档给予资助。

  3.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60%给予资助。

  4.总部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农业企业达到 15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 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 1000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 1500万元以上,其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 ,3年内每年按80%资助;农业企业达到 3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 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 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 3000万元以上,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不超过 15名。

  5.推进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内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总部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年实缴税收超 8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 10亿元、区内外下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 5个、来自下属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少于 30%的总部企业或对地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建设办公大楼,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向区委 、区政府提出申请,实行“一事一议”。

  三、认定程序

  1.申报。每年年初,由区发改局(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下发关于申报总部企业的通知。各有关企业(集团)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镇街、平台同意,上报企业(集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 (区总部办)。

  2.认定。区发改局(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农办、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文创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集团)申请材料进行联评审查 ,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四、附则

  1.对全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2.对有需要取得土地自建用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所在镇街、平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区总部办)备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自投产之年起享受本实施办法第 1条扶持政策。

  3.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区内总部企业税收关系原则上不得变更。

  4.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区总部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