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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萧山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20-06-02 10:56 点击数:5199 作者: 来源:

  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萧山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的通知

  萧委办发〔2018〕7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 》(浙政办发〔2018〕91号)和《杭州市全面推进“三化融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行动计划(2018-2022年)》(市委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扎实推进数字技术在实体经济的融合应用 ,加快打造萧山经济转型升级新引擎,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信息)资源为基础、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研发与生产知识密集型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劳动就业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本政策扶持的数字经济企业主要包括:

  (一)纳入数字产业化企业梯队建设的企业

    ———“骏马计划”:在萧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且其主营业务收入需保持逐年增长,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5000万元 (含),且上一年度增速达20%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5000万元-1亿元(含),且上一年度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5亿元(含),且上一年度增速达 10%以上的企业。属于萧山区重点培育的数字经济企业 ,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重点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独角兽”和“准独角兽”计划:具体企业以相关机构公布的权威榜单为准。

  ———“千里马计划”:在萧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且其主营业务收入需保持逐年增长,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收入 5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纳入产业数字化企业梯队建设的企业

  ———“鸿雁计划”:在萧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其主营业务收入需保持逐年增长,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1亿元(含),通过数字化改造后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达 20%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5亿元(含),通过数字化改造后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达 15%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5亿元-20亿元(含),通过数字化改造后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达 10%以上的企业。

  ———“凤凰计划”:具体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萧山区上市培育立项和新三板挂牌备案企业。

  ———“鲲鹏计划”:在萧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其主营业务收入需保持逐年增长,主营业务收入 20亿元以上或者年实缴税收超过 1亿元的企业。

  以上企业认定具体由企业申请,萧山区推进数字经济 “一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每年认定一次,当年有效。

  二、扶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企业发展

  1.支持数字企业加快发展

  对纳入“骏马计划”企业政策如下:

  (1)加大上级资金配套。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

  (2)保障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数字经济企业在萧未取得土地 ,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 ,按照实际给予租房补贴 ,标准为厂房最高 0.5元/平方米·天、写字楼最高 1元/平方米·天,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0平方米。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或税收超 1000万元,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加大用地需求保障力度。

  (3)加强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支持 。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贴息补助,每年贴息补助最高 50万元。

  (4)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拓市场 。数字经济企业参加区级组织或确认的重点境内外出口商品展览会,给予展位费最高 100%资助;对参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其他境内外出口展会,给予展位费最高 70%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30万元。以上四项政策资助不受财政贡献限制。以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部分为限 ,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和扩大投资,具体按以下方式兑付:

  (5)加强投资和研发补助力度。对企业的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项目,按其研发投入 30%和设备投入 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资助 1500万元。

  2.加大领军企业培育。纳入“千里马计划”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3.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1)加大独角兽企业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入榜或新入榜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或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500万元资助。

  (2)保障独角兽企业发展空间。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连续三年给予 50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为 2元/平方米·天,实际房租单价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单价补贴 。对入榜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实现主营业务盈利后有项目用地需求的 ,原则上保障一定面积的创新型用地。

  (3)加大独角兽企业研发扶持。对入榜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的研发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 30%,单个项目最高 3000万元资助。

  (4)培育独角兽总部企业 。对入榜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 、准独角兽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超过 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萧山区总部型企业政策给予支持。

  (5)加强独角兽企业借款贴息资助 。对年实缴税收 100万元以上的独角兽和准独角兽企业用于发展产业所发生的银行借贷资金 ,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 1000万元。

  (二)提升产业数字化程度

  1.鼓励数字化改造。纳入“鸿雁计划”企业,支持其开展数字化改造。对其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额超过 5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 20%和设备投入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资助 1500万元。

  2.加大龙头企业培育。纳入“鲲鹏计划”企业,以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为限,专项资助企业用于数字化改造 。对其数字化改造项目投资额超过 5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 30%和设备投入 20%给予资助。

  3.加大“凤凰计划”企业扶持。对企业上市给予最高 1000万元资助,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助。对企业因股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补助。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再投资萧山的 ,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的,最高资助 300万元。具体政策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萧政办发〔2018〕4号)。

  (三)加大数字经济企业招引力度

  1.加强企业招引。对在萧新注册设立的数字经济企业 ,实到资金 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 60%给予资助;实到资金 5000万元—1亿元(含)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其按对区财政贡献的 70%给予资助;实到资金超过 1亿元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 、数字经济领域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投资项目 ,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的 80%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等。

  2.实施房租补助。对招引的在萧新注册设立的数字经济企业,根据实到资金情况按不同比例给予房租补贴 :新注册设立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三年内最高 50%的房租补贴;实到资金 1000万元—3000万元(含)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 60%的房租补贴 ;实到资金 3000万元—5000万元(含)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 70%的房租补贴;实到资金超过5000万元项目或等额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 80%房租补贴;新引进数字经济领域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 500强企业、海内外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投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 100%房租补贴。具体按实际房租补贴,其中工业厂房最高补贴为 1元/平方米·天,写字楼最高补贴为 2元/平方米·天,享受房租补贴面积最多为 5000平方米。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加大投入。每年择优推荐一批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试点、示范项目,对经认定新引进或在萧新设的新兴产业企业 ,引进当年、次年或第三年设备投资额超过 500万元的试点、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按项目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5%及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15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投新兴产业领域项目,对经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超过 500万元的试点、示范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对实施转投项目的企业按转投项目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 15%及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1500万元。

  2.鼓励企业智能制造。每年择优确定一批智能制造应用试点 、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 10%、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助,对完成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土地上的试点 、示范项目,按上浮一个百分点的标准予以资助。所有项目总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亿元,总额超过 1亿元的,各项目资助金额同比例下浮。

  3.加快发展总部型企业。

  (1)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60%资助。

  (2)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 ,以其 2017年对区财政贡献逐年递增 10%为基数,当年超基数 0-10%部分按 50%、10 -20%部分按55%、20%以上部分按 60%分档给予资助。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60%给予资助。

  (3)强化总部企业人才资助。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其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 ,3年内每年按80%资助;对区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具体政策见《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

  4.加强服务平台培育。对列入区级重点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工业云服务示范平台可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资助,每年对单个平台的搭建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为萧山企业提供服务的 ,按不超过服务费的30%、每家不高于 1万元给予资助,每个平台为萧山企业服务的费用资助每年原则上不超过 200万元。

  5.推动数字经济企业节能绿色节能发展

  (1)支持节能节水改造。对列入计划的节能节水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及区域节能等项目,包括关键用能设备更新改造 ,项目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且达到年度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 ,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助。

  (2)引导创新节能管理。对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测试验收且完成基本改造,达到年度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 ,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市级及以上验收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年节能量一次性给予 100元/吨标准煤,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助。

  (3)鼓励使用绿色能源。装机容量 3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 0.2元/千瓦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满 60个月);对已建成的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未足 5年的时间部分按新标准给予资助。

  (五)加大数字经济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规模 、增幅、占比的,择优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 、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3.鼓励企业科技研发攻关。每年择优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4.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萧山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择优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5.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深化科技金融结合示范区建设,优化科技贷款贴息、担保费资助、科技保险、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具体政策见《杭州市萧山区关于着力补齐科技短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7〕54号)。

  (六)加强金融支持

  设立 20亿元数字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发展。加快钱塘江金融城、湘湖金融小镇“一城一镇”金融集聚区建设,集聚各类金融总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机构,为萧山数字经济企业提供金融保障。

  (七)加强数字经济人才激励

  1.人才引进资助。经评审分别给予卓越类 、领航类、新锐类或雏鹰类高层次人才项目最高 600万元、4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金扶持 ,给予“一事一议”项目最高 1500万元资金资助。

  2.人才安居计划。给予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最高 200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给予院士专家 500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 1亿元的项目资助;给予中高级人才最高 100万元购房补贴 、4000元/月租房补贴 、5000元/月生活津贴,给予高校应届毕业生最高 4万元生活补贴和三年内最高 3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具体政策见《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来萧创业创新新一轮 “5213”计划的办法》(萧委办发〔2018〕24号)、《杭州市萧山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萧科〔2016〕32号)、《萧山区引进院士专家等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萧委办发〔2018〕23号)、《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萧委办发〔2018〕25号)。

  三、附则

  1.对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 、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重点企业等,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 、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4.本政策自 2018年 1月 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按照上级政策执行。